行政处罚的管辖是指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对于应予处罚的行政违法案件在处理权限上的划分和分工.管辖权是行政处罚权的进一步落实,行政处罚权只能通过管辖权来行使和体现.管辖权一经确立,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就要恪尽职守,认真处理,不得以种种理由放纵违法行为.同时,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也不得以种种理由争抢他人管辖权内的处罚案件.
原《商标法实施细则》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的管辖有明确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任何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或者检举.新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取消了上述规定,目前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即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商标专用权行政保护的管辖主要是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此外,还包括指定管辖、职能管辖等.
1.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最基本的管辖.县级以上(含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內商标专用权行政保护工作.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人发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到侵权行为发生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或者举报.
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着手地、经过地、发生(实施)地和危害结果发生地但考虑受处罚行为的核心要件是违法,其他因素如主观条件、准备情况和危害后果等往往可以推定包含在违法之中(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因此,行为地的核心是行为发生(实施)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性质十分复杂,存在预备期和发生期两个阶段,涉及商标印制、产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等环节.《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上述环节中,伪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以及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侵权行为发生地是指侵权行为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地域,包括侵权物品生产地、运输地、销售地及仓储地等.
2.级别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般实行"两级办案、两级指导",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负责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査处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市级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负责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的直接查处.对于一些重大疑难的案件,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可以直接进行査处.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重大、疑难案件,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报请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3.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争议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下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某一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两个以上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属于共同管辖的,由有管辖权的各方,本着谁先立案谁查处或者方便査处的原则,共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
4?移送管辖
办案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管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坚持全案移送的原则,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后认为不构成犯罪而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案件,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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