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商标注册,是指在实行商标注册原则的国家,商标注册申请人为了取得商标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其拥有的商标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缴纳相应的规费,经商标主管机关审査、核准注册的一系列程序的总称.在我国,商标注册是商标所有人获得商标权、取得法律保护的唯一途径.
商标注册的申请是商标所有人获得商标权的第一步.商标所有人在申请商标注册前,应当弄清法律对申请主体的资格要求、申请注册的原则以及办理程序等.下面来介绍一下商标法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要求.
1、一份申请文件只能申请注册一件商标的原则
商标作为一种商业标记,是商标法调整的重要内容,也是商标主管机关审査、比较的主要对象.因此,许多国家的商标法都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每申请注册一个商标就应当提出一份申诸.换言之,一份申请文件只能申请注册一件商标.如果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一个商品或者服务上申请注册多件商标,就应当根据申请注册的商标数量的多少,分别提出不同申请.
2、按商品或者服务类别申清商标注册的原则
为了使商标与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相联系,便于消费者认牌购物,各国商标法都要求商标注册申请人按照商品或者服务的种类,分别申请商标注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和服务种类越来越多.为便于申请人和商标主管机关办理商标注册,有必要对成千上万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分类.为了协调各国在商标审査、注册方面的形式标准,一九五七年签署的《关于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尼斯协定》,建立了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的国际分类.协定成员国和按照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办理的商标国际注册,都必须使用尼斯分类.按照尼斯协定的规定,我国建立了《商品与服务分类表》,将商品分为三十四类,服务分为十一类.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应当按照分类表的要求申请.
依照《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规定,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的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可以在一份申请书上指定使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即通常所说的"一标多类"原则.该原则在不少国家得以实行.在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为便于商标局审査操作,我国的《商标法》对国内商标注册申请仍实行"一标一类"原则,即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多个商品或者服务类上申请注册同一件商标时,应当按照所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类别的多少,分别提出申清.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的规定,一件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可以指定一个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也可以指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即对于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可以实行"一标多类".随着我国商标审査制度的不新完善,"一标多类"原则也会逐步扩大到商标国内注册申请.
3、同一商标最先申清者准予注册的原则
实践中,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清注册的现象并不少见.为了公平起见,在实行商标注册原则的国家,商标主管机关应当对最先提出申请的申请人的商标准予注册,驳回在后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4、同时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最先使用者准予注册的原则
该原则类似于"使用在先原则",但又不完全相同,这里是指在实行商标注册原则的前提下使用在先,同一商标使用在先是获得商标权的前提.实践中,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清注册,并在同一天提交商标主管机关的现象很普遍.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公平起见,在实行商标注册原则的国家,商标主管机关应当对在先使用该商标的申请人的商标准予注册,驳回后使用该商标的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对于同时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通过抽签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申请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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