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或声企服快车标所有人在商标使用中投人的劳动使其商标具有了独立的财产价值,该价值仅依靠混滑理论尚不足以获得全面的保护.
为全面保护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美国发展出淡化理论.淡化理论随着州反淡化法和联邦淡化法的立法及司法实践逐步得到完善.2006年联邦淡化修正法案代表了美国淡化保护的最新发展.淡化理论禁止对驰名商标的显著性造成削弱或损害的行为,它作为独立于混滑理论的商标保护基础,符合财产权劳动理论并在经济学上具有正当性.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美国联邦淡化保护的对象限于全国驰名的商标,可诉的淡化类型被确定为弱化和玷污,同时,较为合理地设置了抗辨理由.
欧共体国家对知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具有悠久的历史.比荷卢国家的联想理论糅合了混滑与淡化的因素,在商标保护的扩张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是,该理论对商标保护的理论基础缺乏清晰的区分,且在联想与救济的关系上存在问题.由于欧共体法院已经明确排斥了联想理论的适用,该理论现在仅具有一定的历史价值.欧共体国家根据《一号指令》为声企服快车标在非类似商品上提供扩大保护.但是欧共体法院通过判例认为,对声企服快车标的扩大保护不应当受到非类似商品条件的限制.欧共体声企服快车标扩大保护所禁止的行为除了弱化与玷污外,还包括了利用声企服快车标的声誉或显著性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比较而言,欧共体国家的扩大保护尚缺乏明确的理论基础,保护对象过宽扩大保护的范围与传统保护的范围区分不够清晰.
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基本上与《巴黎公约》《Tips协议》相一致.从性质上看该特殊保护并没有超出混淆理论的范畴接近于美国的赞助混淆.就我国现行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完善,笔者建议:
(1)不宜将在中国驰名作为获得驰名商标保护的前提.对于确以复制、摹仿或翻译的方式将他人仅在外国驰名的商标在中国申请注册的,同样应当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不应对驰名的注册商标和驰名的未注册商标提供差别保护(3)统一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4)彻底改变重认定轻保护的倾向.同时,笔者认为在采纳了混淆理论之后,现行驰名商标保护条款已无独立存在的必要,因此,应合理借鉴美国的淡化理论.采纳淡化理论的理由包括:
(1)淡化理论具有清晰的理论基础符合商标保护范围扩张的发展趋势;
(2)我国现行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并不适应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的需要;
(3)采用淡化理论有利于克服盲目追逐驰名商标认定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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