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一个商标,在提交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商标局进行了审查,但最终驳回了我公司的申请,理由是我公司所申请注册的标识缺乏显著性。

我公司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不服,请问该怎么办?

答: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对此类标识所提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可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在收到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书后,若你公司对此决定不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此,你公司可先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若对复审结果不服,可考虑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