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方面:按照规定,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因此,销售商品时搭赠样品,只要按上述规定将搭赠样品的金额作为折扣金额开具发票,就可按照折扣后的金额计算增值税,即搭赠的样品实际不用缴纳增值税,起到合理的节税。当然,不按照上述规定开具发票,搭赠的样品,就需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方面:按照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因此,销售商品时搭赠样品,企业所得税方面是无需视同销售。

3.会计处理:销售商品时搭赠样品,会计处理可将搭赠商品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将销售总额在各商品之间按照公允价值分摊。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一致。分录如下: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A商品、主营业务收入—B商品;同时,结转成本:

借记主营业务成本—A商品、主营业务成本—B商品,贷记库存商品—A商品、库存商品—B商品。

相关政策文件依据:国税函[2010]56号、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