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纳税人在收到赔偿款时,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或承担增值税纳税义务,关键在于判断该赔偿款是否属于价外费用。只有当赔偿款被认定为价外费用时,才涉及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02.如存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并且该赔偿款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则需缴纳相应的增值税。【例如,商贸企业在销售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蛋收取的赔偿款,该赔偿款同样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待遇。】
03.相反,如赔偿款不属于价外费用的,就没有增值税纳税义务,当然也就无需缴纳增值税。【例如,企业从保险公司收到的赔偿款。】
04.价外费用的构成通常发生在纳税人已有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收款或收款权利之后。例如,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销售方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送货,但购货方未能按时支付货款。在这种情况下,购货方事后支付货款并支付赔偿款,该赔偿款就属于价外费用,就有增值税纳税义务。
05.然而,如果双方在合同尚未履行之前就解除了合同,并且企服快车向另企服快车支付了赔偿款,由于此时尚未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该赔偿款就不属于价外费用,因此无需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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