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期我们系统的了解了如何注册商标,但是你知道商标不仅可以属于个人,还可以属于集体吗?不同于个人商标,集体商标在申请等方面有很大不同,下面我们整理了五个关于集体商标的案例,一起来了解吧~
问题一、我们是一家从事农产品推广的集团公司,可不可以申请注册集体商标?
答:不可以。根据《商标法》第三条二款的规定,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集体商标的注册申请主体应当为团体、协会等集体性组织。如中国新华书店协会;佛山市湖南省岳阳市商会;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西瓜产销联合会等。
单一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不能作为集体商标申请人。例如:某市农业服务中心;某县XX粮贸有限责任公司。集团公司不是集体组织,也不符合集体商标申请人的要求。
另外,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运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属于《商标法》第三条第二款所指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集体商标(地理标志除外)注册申请主体。
问题二、我们协会想申请一个集体商标,请问集体成员名单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答:集体商标所有权属于该集体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根据相关规定,集体商标的注册人是集体组织,使用人是其成员,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集体成员名单应详细列明该集体组织的全体成员名称(姓名)及地址。
问题三、集体/证明商标申请人是否必须具备检测能力?
答:《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注册人对使用该集体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集体商标注册人须按照使用管理规则的规定对商品(或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测;集体成员须接受注册人对商品(或服务)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测。但是集体商标申请人在提交商标申请时,可以不必提交其具备检测能力的证明材料(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除外)。
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注册人对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证明商标申请人其自身具备检测能力的,提供自有检测资质证书、检测人员名单和检测设备清单,即可认定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证明商标申请人委托他人检测的,需要提供委托检测协议、受托单位检测资质证书、检测人员名单和检测设备清单,即可认定申请人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问题四、我们协会想申请“花果山”集体商标,但我们发现,别人在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了“花果山”商标,那我们的商标还能核准注册吗?
答:不能核准注册。
虽然集体商标与普通商标在使用方式、注册人与使用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有所不同,但是集体商标作为商标的一种类型,仍属用于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商业标志,应遵循《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在进行在先权利检索时,要与在先注册的商标(包括普通商标在内)进行近似性比对。
因此,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构成相同或近似的普通商标和集体商标无法并存。
问题五、集体/证明商标能不能转让?
答:都可以转让。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都是商标的一种类型,其转让应满足商标转让的一般规定。
申请转让集体/证明商标的,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1)商标转让申请书;
(2)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商标转让合同;
(4)转让后的集体/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集体商标转让,还需提交受让人的集体成员名单。证明商标转让,还需提交受让人监督检测能力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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