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合同盖章问题常引发法律纠纷。这不,大华公司就遇到了烦心事。他们拥有小鹏公司75%股权,却被不知情地非法过户给了小股东王某。看那工商登记材料,股权转让协议上盖的公章是真的,大华公司猜测可能是内部人员搞的鬼。协议上写着双方签字就生效,可大华公司的法人代表没签字啊,大华公司就想,这协议是不是无效了?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因此,公司的图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大华公司不可以以股权转让协议未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为理由主张其无效。
另外,应该调查清楚,公章究竟是公司内部人员私自盖章还是公司外部的其他人员利用盗窃等手段盗盖印章,因为这两种情况在合同的效力上完全不同。
如果是大华公司的内部人员私自盖章,那么表明公司对印章管理不严,其本身是存在一定过失的,此时股权转让合同是成立的。但如果是公司外部人员采取秘密手段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偷盖印章,甚至采取非法手段盗走印章并使用,由于被盗印章的公司本身没有过失,在提出相应的证据后,其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另外,《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因此,若大华公司可以证明受让人王某,作为相对人是在知道该印章被盗盖的情况下签署的协议,也可以主张该合同无效。
所以,大华公司想要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但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还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投入到诉讼中;而这一切最初无非都是由于对公章的保管疏忽造成的。因此,我们作为创业者,在日常的企业管理中应该特别注意公章的管理和合同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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