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年司法拍卖又把拍卖带火了,一部分拍品被公安机关罚没,自己拿不合适放着又碍事;一部分的主人是被执行人急着变现;一部分是国有资产,以法拍的方式公允地出售。对于竞拍者来说这就是个捡漏机会了,小编先前在法院工作时碰到过,一台几十块的苹果手机,一辆十几万的车况较好的奥迪A6L,一些本土的拍卖行也能捡到不少便宜。
但捡便宜之时也有不少麻烦,比如很多拍卖行在拍卖须知中注明商品的数量、规格等以实地考察为准,提交竞价默认充分知悉拍品细节,如果标的物为不动产的,还会注明对于拍品的抵押情况,竞价者已通过包括但不限于XXX、XXX信息公示平台充分知悉,并由竞拍者承担转让不能的后果,总之拍卖行几乎不会承担一切售后责任。
那“包括但不限于”是否能绝对免责呢,今天要分享的是(2022)最高法民再59号判决书,咱看看最高院是如何认定的。
一审原告因公司清算将自己的土地及设备进行了拍卖,被一审被告拍得,后被告发现原告要求支付的税费中,包含2009年至2018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被告认为这笔税应由原告负担所以拒绝支付,于是被原告告上了法院。
《拍卖公告》中注明了“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水利基金费、出让金以及房产及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及物管费、水电等欠费”,因为有“包括但不限于”这几个字,虽然并未列举土地使用税,一、二审法院还是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高院则从“办理过程中”作文章,认为办理过程中指的是交易过程与过户过程所必须缴纳的税费,土地使用税是伴随土地使用才有的税,而不是交易过程产生的,2009年-2018年该不动产由原告使用,不应该由被告承担,最高院在扣除土地使用税后,才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包括但不限于”一次组常常出现在违约责任条款项下,是合同中较有优势的企服快车用以扩大对方义务和己方权利范围的工具,一旦出现了未列举的情况,就会用不完全概括作为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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