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资公司注册中注册资本低于六百万美元的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除外);
2.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地区)银行分行、外商投资财务公司、外商投资信托投资公司、外商投资金租赁公司、外商投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外商投资证券公司、外商投资证券基金管理公司;
3.在华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及经营管理中央部委审批项目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
4.外国(地区)金融、保险、证券机构及传播媒体在华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5.商务部批准设立的从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6.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应当由国家工商总局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
7.为执行国家外资产业政策,应当由国家工商总局注册管理的其他企业;
8.国家工商总局规定应当由共注册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国家工商总局可以根据注册管理实际需要,将上述企业或机构的注册管理权以个案或批量的方式授予具备条件的被授权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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