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外资公司注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主要经营场所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主要经营场所在原企业登记机关辖区外的,应当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企业登记机关将企业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
根据《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及国家工商总局制发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登记制式文书的要求,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住所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指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三)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四)新的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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