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名称是包含产品或服务的名称,是公众或某一领域的标准化名称,反映了一种产品或服务与另一种产品或服务之间的差异。
商标通用名称
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申请:
1.只有本产品的通用名称.图型.型号;
2.只直接表示产品质量.关键原料.作用.用途.净重.数量等特征;
3.其他缺乏明显特征的。
一般来说,严禁申请一般名称作为商标,因为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有重要性,易于识别,可识别是商标的基本特征。
作为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商推荐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为消费者根据商标区分不同生产经营者的产品和不同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如果商标没有明显的特点,很难实现商标的功能,也不称为商标。
《商标法》规定,只有本产品的一般名称不能作为商标申请,其目的是确保商标的可识别性。
判断一个商标是否为通用名称时,应当分析其是法定的还是传统的产品名称。
法定通用名称一般体现在标准化的国家标准上.在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
约定的通用名称是指某一产品的名称已广泛应用于同一行业,但未收入以上标准的名称。
有关公众广泛认为某一名称可以指一种商品的,应当认定该名称为约定的通用名称和专业工具书.词典列入产品名称的,可,则可以作为确定通用名称的参考。
由于历史传统,通用名称一般以全国相关公众的一般理解为判断标准.人文风情.由地理环境等因素形成的相关市场固定产品,在相关市场中通常称为,可定性为通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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