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色组合商标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组成的商标”。颜色组合可以作为商标要素单独注册为商标,这是新《商标法》中的新增加。以下将与您分享颜色组合商标的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关于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相关规定
2002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以颜色组合方式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并提交书面说明。”
2014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修改为:“以颜色组合方式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说明商标的用途。”
《商标评审标准》第五部分“颜色组合商标的审查”规定:“申请颜色组合商标注册时,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如果没有申报,即使申请人提交了颜色图案,也不会被颜色组合商标审查。申请人应提交清晰的颜色图案并注明色谱编号。”
二、颜色组合商标的特点
1、商标必须有两种以上的颜色。
2.这两种颜色必须按一定的顺序排列。
3.颜色组合商标的具体形状没有限制,一般随商品本身的形状而变化。
三、颜色组合商标的申请要求
通过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必须满足以下基本要素:
1.在申请书中声明并提交书面说明;
2.提交清晰的颜色图案并注明色谱编号;
3.解释如何使用商标。
四、颜色组合商标未注册
1.申请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颜色组合商标注册。与他人注册的颜色组合商标相同或相似。容易混淆。未注册;
2.申请相同或者不同商品的颜色组合商标注册。与中国注册的知名颜色组合商标相同或相似。而且容易引起混乱。未注册;
3.申请注册的颜色组合商标不符合《商标法》第十条款的规定。未注册;
4.申请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颜色组合商标注册。与他人登记的文字、数字和字母。数字商标是相同或相似的。容易混淆。它也不应注册;
5.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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