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流程说明:经过贸工局审批之后,即意味着此次申请的外商投资企业已获得国家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但获得贸工局批准不是意味着外商独资企业已经成立。在取得批准证书及红头批文的有效期限内(一般为三十天),须向市工商行政部门申请正式成立手续,即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面的成立日期即为本企业成立的日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分局的主管对象源自审批外商独资企业的贸工局,它们之间存在相对应的关系。
外商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流程所需资料:
1、《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境外公章,其申请书中包括企业申请受权委托书及法律檔送达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2、贸工局出具的红头批文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3、贸工局审批并经投资者签字盖章的章程原件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5、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公证原件
6、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监事及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监事按章程规定,若存有监事,须提供此份檔)
7、资信证明原件
8、房屋租赁合同原件或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同时须附上此房屋的场地使用声明原件)
外商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流程的备注:
外文文件:涉及外文檔,须经专业性涉外翻译机构进行翻译加盖境外公章。翻译件须提供原件
办理机构: 外商独资企业设立所在区的工商分局
办理时间: 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市工商局颁发营业执照正、副本
有效期限: 一般情况下为15年到30年,会与之前申请的经营期限一致
收费标准: 按注册资本计算:人民币1000万元以内部分按0.8‰收费,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内部分按0.4‰收费。1亿元以上部分不再收费。
外商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流程的注意事项:
1、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
(1)外国投资者,须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的文件原件;
(2)港、澳地区投资者须提交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的檔原件,并分别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
(3)台湾地区投资者,须提交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市公证员协会核验的证明文件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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