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描述:我公司现在处理一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请问开具发票后还交不交增值税。
解答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288号)规定:企业出售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同时具备如下三个条件的免征增值税:
一是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是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三是售价不超过原值。
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
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所以,贵公司销售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不同时具备上述文件规定的三个条件,将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同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75号),如果贵单位是属于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电力业、采掘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7年7月1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符合免税规定的仍免征增值税,销售的应税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7年7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其取得的销售收入依适用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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