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二、登记程序及期限 (一)登记程序 审查受理→核准→发照 企业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对审请材料予以核实,根据核实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登记期限
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按照《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执行。
2、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3、作出准予设立登记的,告之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三、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三)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公司名称变更证明;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报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证件;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新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公司出具的原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办理变更登记的事项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四、登记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登记收费标准
1、变更登记费:每次100元。
2、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每份10元。
注:
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登记机关加盖公章,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加盖公章或签字。
3、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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