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续费是因他人代为办理有关事项而支付的相应报酬。佣金是指企业在销售业务发生时支付给中间人的报酬,中间人必须是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但不包括本企业的职工。手续费及佣金实质上是企业支付的符合一定条件的劳务报酬,在商业活动中普遍存在。本文就手续费及佣金的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进行分析。
企业手续费及佣金的会计核算
对于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因为手续费及佣金是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业务费用,属于“营业费用”的核算范围。根据《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商品销售过程中发生业务费用,在发生时直接计入“营业费用”,同时设置“营业费用——手续费及佣金”进行明细核算,期末结转计入“本年利润”。
对于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属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过程中的业务费用的手续费及佣金,作为期间费用归入“销售费用”科目核算。在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销售费用”,同时设置“销售费用——手续费及佣金”进行明细核算,期末结转计入“本年利润”。
企业手续费及佣金的税收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案例分析
A公司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2010年与B营销代理公司签订了《房屋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合同中约定销售总金额为500万元,房产公司支付销售佣金30万元(占合同金额的6%)。A公司账务处理为:
借:营业费用——手续费及佣金 30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0。
税前扣除限额为500×5%=25(万元)。
2010年佣金及手续费纳税调整:201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四十行“其他”账载金额30万元,税收金额25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
对于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其会计处理与所得税纳税调整方法与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纳税人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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