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对外资企业注册出资期限有着明确的规定,中外合资、合作的企业在签订的合同、章程中及外资企业在各自的章程中必须明确载明其出资期限,如未做出明确规定的,在进行公司注册时审批机构不给予批准,登记机构也同样的不给予核准登记注册。
外资企业的出资方式与期限有何规定
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
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外国投资者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的,该机器设备应当是外资企业生产所必需的设备。
该机器设备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当时的国际市场正常价格。
对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应当列出详细的作价出资清单,包括名称、种类、数量、作价等,作为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的附件一并报送审批机关。
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当为外国投资者所有。
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对作价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当备有详细资料,包括所有权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性能、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和标准等,作为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的附件一并报送审批机关。
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运抵中国口岸时,外资企业应当报请中国的商检机构进行检验,由该商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的品种、质量和数量与外国投资者报送审批机关的作价出资清单列出的机器设备的品种、质量和数量不符的,审批机关有权要求外国投资者限期改正。
作价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实施后,审批机关有权进行检查。
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与外国投资者原提供的资料不符的,审批机关有权要求外国投资者限期改正。
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
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
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
外国投资者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第一期出资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即自动失效。
外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第一期出资后的其他各期的出资,外国投资者应当如期缴付。
无正当理由逾期30天不出资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即自动失效。
外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外国投资者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出资的,应当经审批机关同意,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外国投资者缴付每期出资后,外资企业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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