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能否扣除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若能扣除,在哪个环节扣除?是在计算毛利额前,还是直接扣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收入,应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该纳税所得额。
同时,企业在计算缴纳当期所得税时,可以扣除当期发生的期间费用、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
这是此次房地产企业税务处理的一个重大变化。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