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我公司是新办动漫企业,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企业,请问我公司可否申请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福建省国税局12366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2〕53号)第二条规定,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和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自试点开始实施之日至2012年12月31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该条款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现已超期。
因此,新办动漫企业不能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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