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根据4.5.2的要求,假如在审核过程中发现企业的三废排放没有达标(企业自身发现的),同时企业也制定了相应的原因分析和纠正措施
一种是:纠正措施已经完成,最后监测结果达标
一种是: 纠正措施正在实施过程中,在现场也看到了其实施的证据作为审核员如何判定?符合还是不符合?
第二:假如企业制定的环境目标指标与所确定的重要环境因素没有任何的关系。
若企业所确定的重要环境因素都不采取目标指标的控制方法进行控制,那企业又该确定什 么样的环境目标指标呢?
第三:环境监视和测量与合规性评价的本质性区别
第四:如何提供对于为组织工作或代表组织工作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人员的能力方面的证据?提 供到什么程度?
第五: 只有4.4.6里面提到形成文件的程序,其他条款只是提到保持一个或多个程序,假如企业没有建立文件化的程序,作为审核员如何判定?
判定不符合的理由是什么?
判定符合的理由又是什么?
第六:新版的ISO14001标准对于记录没有明确提出要确定保存期限(有一个词语:
留存),假如在审核过程中,发现企业的记录没有确定保存期限,作为审核员如何判定?判定不符合的理由是什么?
判定符合的理由又是什么?
第七: 对于重要环境因素大家都知道有三种控制措施: 环境目标指标 运行控制 应急准备和响应,那么如何界定何种重要环境因素用环境目标指标来控制?何种重要环境因素用运行控制来控制?(对于应急准备和响应方面的就不用讨论了)
(欢迎各位专家讨论,况且好长一段时间,本论坛就不怎么活跃了,发此帖的用意也是活跃一下论坛的气氛;其次发现好长时间论坛里面没有发现大家积极参与讨论的帖子,所以发这个帖子的用意激发大家的讨论积极性;最后是激发大家更深层次的学习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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