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为规范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保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制订本规则。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及认证活动的管理
原则:能源管理体系认证遵循用能单位自愿原则。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流程:
第一步:认证申请
参加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试点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或其组成部分);
2、按照GB/T23331-2009《能源管理体系要求》标准及《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煤炭行业实施规则》建立了正常运行至少六个月以上;
3、取得相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文件(适用时)。
第二步:申请评审
认证机构对试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和资料进行评审并保存评审记录,确保关于试点企业及其信息充分,可以进行审核;认证机构和试点企业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解决。考虑了申请的认证范围、运作场所、完成审核需要的时间和任何其他影响认证活动的因素。
第三步:审核实施
审核分如下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审核,包括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其中现场审核的主要目的是:
从受审核方可能存在的能源因素及其对审核的准备情况来了解受审核方,从而确定审核策划的重点。第二阶段审核,在企业的现场进行,全面收集审核证据,以判断企业的EnMS建立与实施是否符合GB/T2333l-2009《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和《能源管理体系煤炭行业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
第四步:认证决定
审核报告对受审核方的符合性和有效性进行全面描述和评价,并重点对其能源绩效进行量化的表述,填写《能源绩效统计对比表》。
第五步:监督审核
认证机构根据试点企业的能源管理体系具体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督审核方案,但不能少于一年四次。监督审核重点关注企业能源绩效,每次监督审核要收集和记录EnMS运行的绩效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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