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在办理上述证书的过程中,当事人与来电人仅通过电话进行联系,当事人未核实鼎质(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的相关资质,也未与该公司签订合同,该公司也未按照办理认证证书的法定程序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及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核查。当事人仅通过微信缴纳费用便获取了上述三张证书。在取得上述证书后,当事人未使用过相关证书从事经营活动。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认证机构向未通过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出卖或转让认证证书的,依照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罚。据此,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罚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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