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限制情形主要包括专利发明先用权、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的有关专利,不视为侵权行为、专利权人不能拒绝别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单位利用其专利发明等等。
一、专利权的限制情形
(1)无拒绝权,即专利权人不能拒绝别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单位利用其专利发明。
(2)对专利发明的先用权。
(3)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的有关专利,不视为侵权行为。
(4)在临时过境的外国运输工具上,为运输工具的自身的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算侵犯专利权。
(5)强制许可。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自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满三年内,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实施或充分实施其发明的,专利局可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申请,允许该单位不经专利权人同意而实施其发明,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仍应向专利权人交付使用费。
(6)国家征用,发明专利对国民经济公共利益或者国防建设有重大意义的,可由国家征用该发明,并给专利权人以合理的补偿。
二、什么是专利权限制
专利权限制,是指专利法允许第三方在法定情况下,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许可而实施其专利,且其实施行为并不构成侵权的一种法律制度。专利法保护专利权人的独占权,但是,为了平衡专利权人与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利益,各国专利法都在不同程度上对专利权人的权利作了限制性的规定。我国对专利权的限制主要表现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和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三、专利权合理条件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该法条规定的就是合理条件的强制许可。适用这种强制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人只能是单位,不能是个人;
2、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时间必须在自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满3年后;
3、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对象只能是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不能是外观设计专利;
4、申请人在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实施这种强制许可申请时,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据以证明其具备实施的条件并且已以合理条件在合理长的时间内未能与专利权人达成实施许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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