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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企业清理固定资产时应纳收入金额如何确定?

问:核定征收企业清理固定资产时,如何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按固定资产销售金额确定,还是按清算后会计科目“营业外收入”金额确定?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的资产净值,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会计上,通过“固定资产清算”科目最终计算出的“营业外收入”金额,在某种程度上相当于这里的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纯粹的收入概念。

此外,企业应该能够准确计算相关的成本和费用,才能获得会计上“营业外收入”账户的金额。

对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2009〕377号)规定,企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所得应税所得率,或应税所得=成本。

需要注意的是,从2009年1月1日起,上述“应纳税所得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其中,总收入是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取得的各种来源的收入。

因此,对于已批准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收入乘以问题中提到的核定利润率,在征收前是无法准确计算企业成本的。

一般无法准确取得“营业外收入”科目的金额。

参照上述规定,企业所得税应按资产的销售金额计算,即“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率”的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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