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发明专利申请自公布日起才给予 “临时保护”。自该申请公布至其授予专利权前,申请人虽然不能对未经其允许实施其发明的人提起诉讼,予以禁止,但可以要求其支付适当的使用费。如果对方拒绝付费,申请人也只好在获得专利权之后才能行使提起诉讼的权利。
专利权的真正保护是从授予专利权之日开始。因此,在国家正式授予专利权之前,申请人无法要求实施其发明创造的行为人承担侵犯专利权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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