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您好,我司于2016年7月12日同时申请了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于2017年2月15日授权,发明专利于2016年7月12日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直到2022年10月8日才予以发文授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42条规定,是否可以申请专利权期限补偿?如果可以,补偿的专利权期限是否仍需要缴纳年费?

答:对自2021年6月1日起公告授权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自专利权授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纸件形式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后续再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缴费通知缴纳相关费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请求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