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财务工作中,经常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即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者劳务尚未确定是用于生产经营还是非生产经营,但所购货物的进项税额已在当期扣除。如果扣除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用途发生变化,应转出进项税额。
除了改变用途,购买的商品都是赔钱的。请注意,必须是非正常损失,或者在产品、产成品非正常亏损时,应从当期进项中扣除进项税,并在核算时记入“进项税转账”。
一般来说,企业购入的商品或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发生非正常损失,应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的进项税额)”核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转出的会计处理]
[进项税转移案例]
Kp是一般纳税人。2018年5月1日,购入一批待售商品,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金额列为20000元,当月认证抵扣。2018年7月,kp集团将员工食堂购买的商品全部作为集体福利。
解析:购入的商品用于集体福利的,应在发生当月将扣除的税额20000元转出。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信用: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进项税)
[进项税转移相关扩展]
问:进项税为什么在贷方转出?
答:进项税本来是从借方扣除的,但是转出的时候就意味着不允许你扣除,所以账户要相应的从借方改成贷方。
进项税额转出是什么意思?我相信大部分刚接触会计的小白都会觉得进项税转是一个无法理解的概念。下面小K来看看进项税转移的概念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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