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青花椒”是芸香科花椒属的一种植物的学名(详见《中国植物志》第43(2)卷039页),也是四川地区对该植物的通用名称,商标局作为审查机构,竟然通过了“青花椒”的商标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答: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但如果在其他类别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且没有在先权利等障碍,法律并不禁止;如果申请注册人通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后使得申请标志产生了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功能,则仍有机会获得商标注册。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