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显示,诉争商标为优信关联公司优舫(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申请注册的第14568556号“人人车”商标,2019年,北京人人车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以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2014年商标法的规定为由,请求宣告诉争商标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第9类商品、第35类服务和第42类服务,不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
诉争商标未构成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被诉裁定对此认定有误,予以纠正。
一审裁判结果为,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14568556号“人人车”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并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原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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