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2009年1月1日起,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其他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 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申请一般纳税人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1、法人代表和财务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2、财务人员执业资格证明(会计证、相应的专业证书)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企服快车证明及复印件;
6、验资证明;
7、有关经营地址的租赁协议、承包协议;自有产权的应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8、企业发票管理制度,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领取、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书》
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书》后,应当按照规定内容逐项如实填写或粘贴相关资料,并加盖企业印章,经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后,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书》及书面申请提交受理国家税务机关。
核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书
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齐全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书》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受理机关报县(区)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税务机关自受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批,向纳税人核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在税务登记证副本左上角加盖"暂定一般纳税人"章。
纳税人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初审时必须指派至少两人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调查并据实写出调查报告,税政部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后应派人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调查。
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书》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受理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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