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3、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意事项:税务登记集中管理采取“分散受理、集中核准、分别制证”的办法。除特定行业(企业)外,对新增纳税人均实行由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属地征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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