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据终止纳税义务的,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办税服务大厅提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

2.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办税服务大厅提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

3.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办税服务大厅办理迁移注销税务登记,再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4.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办税服务大厅提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

5.纳税人应先到主管税务所办理注销前置手续,包括:

(1)办理清税、清票手续;使用防伪税控系统企业,应上缴金税卡和IC卡;使用税控机用户应对税控卡、用户卡休息清零。

(2)上缴《发票购用印制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正副本;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运输企业、废旧物资收购企业、税控收款机用户,应按规定报送注销,当月已开具发票的存根联电子数据。

(4)根据不同情况,由管理所出具《简易查账报告》、《查账报告》;或由中介机构出具《清算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