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年1月28日发布并实施《外商投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允许外国航运公司在华设立独资船务公司。
独资船务公司经批准可为其母公司拥有和经营的船舶从事揽货、签发提单、结算运费和签定服务合同全部或部分业务。
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美元。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船务公司的境外航运公司必须具有15年以上从事航运的资历;且已在上海市设立经交通部批准的常驻代表机构满3年;其班轮船舶至少每月挂靠上海市港口一次(以共同派船、舱位互换、联合经营等合作形式经营航线,经批准取得航线经营权的,视同满足本条件);经营不定期船运输的外国航商,须在中国有稳定的货源;在中国的经营活动连续2年没有违反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且独资船务公司聘用的中国雇员应当占员工总数85%以上。
拟设立外商投资船务公司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首先,申请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核准,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之后,申请人向上海市外资委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1.设立外商独资船务公司的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公司章程;
4.申请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5.独资船务公司法人代表的委任书、简历和董事会成员的名单、委任书及简历;
6.申请者的提单样本;
7.经营航线的批准文件和常驻代表机构批准文件的影印件;
8.商务部和交通部要求的其它文件。
上海市外资委对申请者报送的文件进行初审,初审同意后转报商务部审批,并抄报交通部;商务部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征求交通部意见;在和交通部取得一致意见后,由商务部下发批复文件;申请者凭批复文件在商务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请者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最后,申请人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工商营业执照在国家交通部办理《外商独资船务公司经营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性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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