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消息,近日,涉及“5年高考3年模拟”、“5年中考3年模拟”的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两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
诉争商标由原告北京曲一线图书策划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申请注册。
原告在先申请了4331555号“5年高考3年模拟”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6类“连环漫画书; 书籍; 印刷出版物; 报纸”等商品上。
后来该公司欲延伸申请26142031号“5年高考三年模拟”、26145724号“5年中考三年模拟”商标,在第16类上扩大核定使用服务范围。
原告不服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被告认为,诉争商标由汉字“5年高考3年模拟”、“5年中考3年模拟”构成,易使消费者理解为与“高考考试和模拟试卷”、“中考考试和模拟试卷”相关,整体使用在第16类书籍等指定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内容等特点,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已通过实际使用获得了具有识别意义的显著性。
因此,被告驳回了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的“书籍”等商品上的申请注册。
审理中,原告主张在先注册商标及诉争商标已经连续使用近13年,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与原告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诉争商标为原告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在先基础注册商标的商业信誉可以在诉争商标上延续。
本案目前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另附:
关于第26142031号“5年高考3年模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64625号
申请人:北京曲一线图书策划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北京国泰佳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142031号“5年高考3年模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5年高考 3年模拟》作为“教辅”图书,是老师学生的课外辅助工具。
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在图书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
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部分奖项、申请人五大书系产品、销售情况、媒体宣传、出版物印刷许可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5年高考 3年模拟”构成,易使消费者理解为与“高考考试和模拟考试”相关,整体使用在第16类书籍等指定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内容等特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实际使用获得了具有识别意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卓慧刘洲东陈卓娅
2019年03月29日
来源:商标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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