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税务总局推出了“热点政策解读”系列课程,为纳税人、缴费人解读最新出台的税费政策,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今天我们来学习:
一般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权应注意哪些问题?
相关解读
Q一般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权应注意哪些问题?
A一般纳税人在实际享受了增值税免税政策后,可以选择放弃免税权,并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一般纳税人应就其放弃免税的项目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以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进销项抵扣的计税方法,出于纳税核算便利性和进项抵扣准确性的考虑,对一般纳税人来说,现行规定是,一经放弃免税,36个月不得变更,且应按照应税项目来放弃免税,而不能以是否开具专用发票,或者区分不同的销售对象分别适用征免税。
举例说明
某一般纳税人兼营住宿服务和餐饮服务,在疫情期间可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该纳税人可以选择就其提供的所有餐饮服务享受免税,向客户开具税率栏标注为“免税”字样的普通发票;
同时就其提供的所有住宿服务放弃免税,向客户开具专用发票。
无论是餐饮服务还是住宿服务,都不能就开具专用发票部分收入缴纳增值税,其他未开具专用开票部分收入享受免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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