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蒙娜丽莎新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诉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佛山市贝佳斯洁具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驰名商标跨类别的禁用权不应跨入他人注册商标业已依法存续的领域
1.裁判要旨
驰名商标跨类别的禁用权不应跨入他人注册商标业已依法存续的领域。
2.案情简介
广东蒙娜丽莎新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在第19类瓷砖商品上享有"蒙娜丽莎"系列注册商标权。
广州蒙娜丽莎建材公司在第11类卫浴装置商品上亦享有第1558842"蒙娜丽莎MonaLisa"注册商标。
广东蒙娜丽莎新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认为广州蒙娜丽莎建材公司明知广东蒙娜丽莎集团"蒙娜丽莎"品牌驰名的情况,恶意将"蒙娜丽莎"登记为字号,同时,广州蒙娜丽莎建材公司及其经销商还将"蒙娜丽莎"中文、"MONALISA"英文、蒙娜丽莎头像作为商标进行突出使用,其行为构成对广东蒙娜丽莎新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驰名商标的侵害,并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对侵害广东蒙娜丽莎集团驰名商标权的事实进行认定,并请求判令广州蒙娜丽莎建材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
2.法官点评
本案涉案标识作为我国陶瓷行业的知名品牌,为公众熟知,而本案当事人的商标权互诉纠纷持续数年,涉及中、英文商标、图形商标及组合商标等多种商标类型,并经三级法院和商标行政管理机关数次裁决,案件事实复杂,社会影响力较大。
注册商标专用权与驰名商标禁用权作为权利范围可能发生重合的权利,二者边界如何划分直接关系到注册商标权人合法利益以及既有市场格局和竞争秩序的稳定,但目前我国司法实践对此类问题鲜有涉及。
本案判决通过对理论问题的深入探讨,较为透彻的分析了驰名商标禁用权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属性,并从商标权的积极权能和商标混淆可能性等多个角度,全面论述驰名商标禁用权的权利边界,从而准确划分驰名商标禁用权与注册商标专用权之间的界限。
本判决深入解读了驰名商标禁用权的权利属性及权利边界,特别是对"合理范围"的理解进行了详尽探讨,结合商标法立法宗旨与本案实际,作出了符合立法精神也符合公平、诚信原则的裁判,维护了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发挥了提示权利人谨慎行使权利的司法导向作用,对如何理解注册商标专用权、如何处理权利冲突,起到了良好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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