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当法院宣布接受公司提交的破产重组申请时,相关人员或机构将执行公司的破产重组工作,但事实上,法律对破产重组的执行时间没有相关规定,那么破产重组期的规定是什么呢?下面由企服快车财税小编为您介绍。
一、破产重组执行期限
中国新破产法没有规定强制性计划的执行期限,但由双方通过重组计划协商确定。债权人愿意接受长期执行期限的,主要是合法的,不损害社会或者他人的利益,没有必要禁止法律。
根据我国新破产法的规定,重组计划的执行不属于重组程序,法院不可能也不能派专门的法官监督重组计划的执行。因此,该规定由管理人员监督。然而,由于经理监督债务人执行重组计划需要一定的成本,如果监督期太长,会增加重组成本,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所以最好明确监督期,给债权人一个合理的期望,不必投票重组计划监督成本的不确定性。
需要指出的是,监督期限是指管理人在重组计划执行过程中的监督期限,一般短于或等于执行期限。因为一般来说,重组措施将在重组计划批准后实施,如债转股、企业合并、分立等,经理监督这些关键措施的实施,对于部分债权分期偿还,债权人可以监督债务人履行,债务人不履行,强大关系人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重组计划或向法院申请终止重组计划。
二、公司破产的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三、破产程序终结的事项
按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要注意还有以下事项:
1、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管理人应持人民法院作出的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债务人企业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对于债务人企业而言,在管理人办理完注销登记之后,破产企业的法人主体资格归于消灭。
3、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起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如果还存在未完结的诉讼或者仲裁的,管理人仍需要处理遗留事务,并不能在此时就终止执行职务。
4、对于债权没有得到清偿或者没有完全得到清偿的破产债权人而言,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后,无权向破产企业的出资人或者股东提出偿债请求。
5、破产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后,对债权人未依破产清算程序获得清偿的债权,应当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6、破产程序终结后又新发现破产财产的,应按照程序在债权人之间按比例分配。在有的国家称为债权的追加分配。
7、对破产清算案件审理中的漏洞,如破产欺诈等行为被发现,法院仍可受理,并采取适当措施对利益受损人予以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