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关于“中影”商标注册的纠纷案件中,原告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影公司)就以商标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北京中宣艺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中宣艺影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和里费用,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总计102万余元。
在各自特定的范畴和领域,商标也是具有唯一性的,然而很多企业可能是因为对这方面不太了解,往往导致侵权行为的出现还不知道,到头来要面临高额赔偿。
据了解,中国电影公司于2014年从原注册人中影音像出版发行有限责任公司处授让了多枚“中影”商标,国际分类涵盖了41类、38类、35类、16类、9类等多个大类,相关商标在经过中影出版发行公司和中国电影公司的长期使用后,已在相关领域获得了广泛的市场影响和较高的品牌价值。
不仅如此,中国电影公司还在2014年受让了多枚“中影音像”相关的商标,并在2015年做了续展。据商标局查询的结果显示,当前检索到在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和“中影”相关的商标有60件,基本都是“中影”、“中影音像”、“中影指数”、“中影数字院线”、“中影股份”相关。
作为“中影”商标纠纷案的被告,中宣艺影公司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官方网站等处大量使用“中影”及“中影艺考”商标,同时在其业务领域进行宣传。中宣艺影公司辩称,其于2013年3月21日申请注册了“中影人”商标,并于2014年8月28日被核准注册,公司使用的“中影艺考”是其所持有的“中影人”商标与合作机构的图形商标结合而成,在法律意义上是独立的标识。
与此同时,中宣艺影公司表示,其所经营的艺术考试培训业务与中国电影公司所经营的电影制作业务不构成业务上的冲突,对其经营不构成损害,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中国电影公司则认为,中宣艺影公司已经侵犯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利,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使用“中影”“中影艺考”标识,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针对此案件,受理该案的法院认为:
1、“中影”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包括“教育”,并且在相关领域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尽管中宣艺影公司从事的培训项目可能与原告有所区别,但同属于“教育”类且与影视相关;
2、被告所使用的“中影艺考”显著识别部分在于“中影”两字,与“中影”商标构成实质性近似;
3、中宣艺影公司不仅未采取任何合理避让措施,还一直在“中影”商标核准使用范围内大量、突出使用“中影艺考”“中影官网”“中影匠心”“圆梦中影”“中影视频”等含有“中影”的标识或字样。
据此,中宣艺影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在赔偿数额的认定上,法院依法适用法定赔偿方式,并综合多方因素酌定赔偿数额,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2万余元。
中宣艺影公司不服法院判决,现已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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