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一定对房地产企业破产清算的顺序感到困惑,并对此类问题作出了特别回答。阅读以下文章后,您将了解房地产企业破产清算的顺序。下一步是企服快车财税小编带来的房地产企业破产清算顺序的相关知识,供您参考。

一、房地产企业破产清算顺序

1、被拆迁人签订房屋产权交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支付房屋请求权;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

3、银行抵押权和预售商品房购房者的申请权,按照登记顺序赔偿抵押品或者特定物品。预售商品房消费者购房者不能从破产企业无担保财产中清偿的,可以从抵押品变价中分出一定比例的优先赔偿;

4、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

5、预售商品房消费者购房者的请求权和消费者购房者支付的定金本金(设定优先赔偿上限或比例)、劳动债权(包括职工工资、医疗、残疾补贴、养老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工补偿);

6、所欠税款和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

7、普通破产债权。

二、清算

清算,是为了终结现存的法律关系、处理其剩余财产、使之归于消灭而进行的一个程序,包括计算、核实等。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狭义上,清算与结算不同,清算不涉及债权债务的转移,而结算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转移。

三、公司解散清算的情形

如下情况下公司解散要清算: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但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除外。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