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6月23日就“新百伦”商标侵权案作出裁定,美国运动鞋制造商New Balance败诉,需赔偿大陆公民周乐伦经济损失500万元人民币,并在相关网站刊登声明。
台湾中时电子报6月27日援引路透社的报道称,New Balance对此表示“失望”,并考虑是否继续上诉。该公司发言人说,这一裁决“尤其令人关注,因为它与发达世界对知识产权的理解相悖”,且这一裁决可能会开不好的先例。
2013年,周乐伦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状告New Balance侵犯其“百伦”和“新百伦”注册商标专用权。法庭一审判New Balance败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800万元,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等责任。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据新华社报道,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6月23日判New Balance公司败诉,但把赔偿金额下调至500万元。
法庭还责令New Balance在其开设的“新百伦(中国)官方网站”、“New Balance旗舰店”、“New Balance童鞋旗舰店”的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台湾中时电子报6月24日报道称,据了解,起诉者是周乐伦与家人在广东省从事鞋帽生产、销售,并于2004年6月申请注册“新百伦”商标,2008年1月获得核准注册。2013年7月15日,周乐伦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美国New Balance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9800万元。
报道称,事实上,New Balance在名气和品质都优于大陆本土的“新百伦”,只因授权新百伦公司在大陆境内使用上述商标,没有理会在地“新百伦”抗议而挨告。
法院判决重点,不在侵权影响大陆本土“新百伦”获利,而是美国“新百伦”都知道侵权,商标异议被驳回,还明知故犯,无视大陆商标法规定才开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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