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设立的时候,往往不可能一帆风顺或者是总会出现一些其他的情况,有时候公司设立是有一定的瑕疵的。那么,公司设立瑕疵的情形有哪些?相信很多朋友不是很了解公司设立瑕疵这方面的知识,下面,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
一、公司设立瑕疵的情形有哪些?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并未对设立登记瑕疵及情形作出明文规定,我们通常所说的公司设立登记瑕疵是指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获营业执照而宣告成立的公司,其设立过程存在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从而使公司法人人格存在不稳定状态的法律现象。一般包括股东瑕疵、出资瑕疵、章程瑕疵三种情形。
股东瑕疵主要包括发起人或股东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股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股东为法律禁止担任股东的人员等情形。
出资瑕疵又可细分为出资不实、出资不足、出资权利瑕疵、出资形式瑕疵等多种情形,目前来说,我国允许的出资方式包括: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的像特许经营权、劳务、姓名权等出资是不被允许的,股东通过货币以外方式进行出资的,出资评估需准确,不能弄虚作假,否则就容易出现出资不实等情形。章程瑕疵则有公司目的瑕疵、公司名称瑕疵以及其它必载事项瑕疵等情形。
二、公司设立瑕疵是什么意思
所谓公司设立瑕疵,是指已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获营业执照而宣告成立的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存在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实体要件或者程序要件,从而使公司法人人格存在不稳定状态的法律现象。
三、公司设立主观瑕疵
是指发起人或股东个人的设立行为中存在的瑕疵,主要是指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本身的原因或其意思表示有缺陷。例如,发起人或股东没有行为能力或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发起人或股东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发起人或股东明知其行为将侵害债权人利益而作出的设立意思表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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