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很多公司股东都是夫妻二人。股东为什么大多两个人以上,因为一人公司适用法人人格否认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股东很容易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很多人创业的时候,就把另一半也拉上,以便公司有两个股东,或者干脆夫妻创业,股东就夫妻两人。不过,这样虽然不是一人公司了,但是由于股东只有夫妻二人,根据上面最高院的案例还是存在实质上被认定为一人公司的风险。
最高院(2024)最高法民再372号这个案例中,夫妻二人结婚后,成立了一家公司,各自持股50%,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实收资本200万元。后面公司产生经济纠纷,拖欠债权人货款2983704.65元。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对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院裁定了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到这里,大家发现了套路都一样,公司没钱。怎么办呢?债权人可不会轻易放弃,经律师指导,债权人以被执行人公司符合一人公司的实质要件,申请追加作为股东的夫妻二人为被执行人。
官司一路打到最高院,最高院经再审认为,公司虽然是两人出资成立,但是股东为夫妻,公司又设立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二人亦没有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和协议。考虑到除约定财产制外,夫妻之间原则上是共同共有的财产制。据此认定,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公司的全部股权属于双方共同共有。因此“公司的全部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并为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和支配,该股权主体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
最后,最高院认为涉案公司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主体构成和规范适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系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夫妻二人并未举证证明其自身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支持了债权人追加夫妻二人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我们发现,债权人追究公司股东责任又多了一条路径。
不过看到这里,创业的夫妻,怎么办呢?
最关键的是要做到公司和个人自身的财产独立,公司要有独立的会计账簿和会计人员,独立业务办公场所,还要编制财务报告,外部审计,这样来避免夫妻公司被认定为实质的一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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