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或者法院指定的机关申报债权,以明确其依照破产程序行使权利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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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填写破产债权申报表?
破产债权的申报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制度,是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并行使权利的前提。
1、破产债权应当申报的范围。
破产法(试行)第三十条规定:“破产宣告前设立的无财产担保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为破产债权。”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程序法和实体法的权利应当消除,即债权不再存在。
破产法(试行)第九条规定:“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2、破产债权申报期限。
破产债权申报期限是指法律规定或者法院指定的债权人向法院或者其指定机关申报债权的期限。
破产法(试行)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破产案件后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发布公告。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单后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
债权人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破产公告后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3、申报破产债权的内容。
《破产法》(试行)第九条规定,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金额和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这些证明材料应包括申报债权人的姓名(姓名)、地址、债权内容及原因、债权性质等。
4、接受破产债权申报的机关。
债权人向法律规定的机关申报债权。
否则,债权申报的效力就不会发生。
《破产法》(试行)第五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破产债权申报的有效性。
破产债权申报有两种有效性:
(1)取得参与破产程序并行使权利的资格和权利,如表决权、按破产程序接受债权偿还的权利等;
(二)因破产债权申报而中断债权诉讼时效。
二、保证人破产债权人如何申报债权
对此,应具体分为三种情况处理:
(1)保证人破产时,保证债权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
保证债权一旦经过诉讼程序为生效的判决所确认,或然债权便成为确定债权,此时其与一般债权便不存在任何区别,应当按照一般程序进行破产债权申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
(2)保证人破产时,债权人与主债务人、保证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正在人民法院审理之中的。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的规定,在借款保证关系中,当主债务人破产时,有关以主债务人为被告的债务纠纷应当中止审理。
这在实践中并无疑义。
(3)保证人破产时,债权人与主债务人、保证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尚未形成诉讼的。
此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管理人(清算组)申报债权。
如果主债务已经到期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对该债权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若有其他债权人提出异议的,则应按照《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3条规定的债权确认程序对债权进行确认。
保证债权一经确认,便成为确定的债权,可以参加破产分配。
三、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财产如何区分
新破产法对“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财产”作了清楚的区分。
其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在破产清算一章中的第107条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
由此可见,在新破产法中,破产财产仅在狭义上使用,指在清算程序中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的财产。
之所以对两者作出这种区分,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在此前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中,破产清算程序居于主导地位,破产财产在广义和狭义上区别不大。
破产财产的概念侧重用于清算分配。
而在新破产法新增的以企业复兴为目标的重整程序中,破产企业的财产将在债务人或管理人的管理下进行继续经营,在成功的重整中,债权人要按照重整计划获得债权清偿,债务人的财产不再用于清算分配。
故此时“破产财产”的提法不能准确涵盖重整程序下的债务人财产状态。
新破产法对债务人财产的专章规定,强调了债务人财产的特殊法律地位。
根据第四章规定,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原破产企业的财产成为“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财产”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债务人控制的财产,而是特定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财产集合。
这种法律地位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存在目的的特殊性。
债务人财产的存在目的是为破产程序的进行和完成而存在。
第二,债务人财产权利主体的特殊性。
在债务人财产转化为“债务人财产”之后,这一财产事实上的权利主体不再是原企业的所有者,而是债权人。
第三,财产管理主体的特殊性。
根据新破产法规定,债务人财产由管理人负责接管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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