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的文件主要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外资企业章程、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名单、需要进口的材料清单等需要提交的文件。
一、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文件
设立外资企业时,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外资企业章程;
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候选人)名单;
5.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和信用证明;
6.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7.进口材料清单;
8.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二、中外合资企业是如何设立的?
设立合营企业的一般程序是:立项、洽谈、签约、审批、登记、注册。中外合资企业的立项申请由中方提出,然后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基础上进行签约;审批机关自接到各项应报文件后,于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批准的发给批准证书;合营企业应在一个月内凭此批准证书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签发执照日即企业设立日。
三、南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所需的资料
(一)预先核准所需提交的材料 ,预先核准是在工商局外资窗口办理,所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1、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申请书(投资方法人代表签字);
2、投资方注册证明文件(须有公证、认证文件的复印件及翻译)
(二)办理批准证书所需提交的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是在经发局(或者商务局)办理,所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1、公司设立申请报告
2、 可行性研究报告
3、 环保预审意见(生产型企业需要)
4、 进出口商品目录(贸易型企业需要)
5、 商业企业信息备案表(贸易型企业需要)
6、公司章程
7、 注册证明文件及公证、认证文件复印件
8、 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9、 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任命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