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与公司清算的区别在于,清算的原因不同,清算程序不同,清算组成员组成不同,债权人的作用不同。
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是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分配破产财产,结束清算,注销登记。
一、破产清算和公司清算有什么区别?
破产清算与公司清算的区别在于:
1.清算的原因不同
公司解散清算的原因包括:营业期届满、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原因、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吊销执照或责令关闭等;破产清算的原因是公司无法偿还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偿还能力。
2.不同的清算程序
解散清算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可以由公司自行清算,也可以由债权人或者股东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破产清算应当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的程序进行,具有很强的强制性。
3.清算组成员组成不同的组成部分
解散清算可以由公司股东为清算人,法院在法院强制清算时指定清算组成员;破产清算只能由法院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从破产管理人员名单中选择。
二、法院强制清算的期限
这个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一般时间都会非常长,几年是常事。
破产法中只是明确了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
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二条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三、公司解散与清算是什么意思
公司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原因而消灭其独立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清算是指是指公司解散或者宣告破产后,依照一定的程序了结公司事务,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并分配财产,最终使公司终止消灭的程序。
公司解散与清算的联系表现为:公司解散,只有经过清算程序,清理债权债务、处置剩余财产,并注销登记才最终消灭其法律人格。
公司解散仅仅是缩小了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进入清算程序后,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清算包括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其中解散清算又分为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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