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其实是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的问题,可是因为很多客户对于商标申请程序不甚了解,因此往往不知道商标被异议了应该怎么办?
本着替客官们解决问题、理清思路的目的,今天我们就借由顶峰最近遇到的一个相同商标被以相同理由异议但结果却不同的案例,来给各位掰扯一下,遇到商标被人异议,应该如何应对!
这两个相同商标,是由原名为成都茬一茶叶有限责任公司后改名四川小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的第“17111063”号“滨南BINNAN及图”商标和第“19237357”号“滨南BINNAN及图”商标。
其中,第“17111063”号“滨南BINNAN及图”商标申请注册在第44类服务类别,指定使用在“园艺; 庭院风景布置; 植物养护; 卫生设备出租; 农场设备出租; 医院; 疗养院; 动物养殖; 水产养殖服务; 风景设计”等服务项目上;
第“19237357”号“滨南BINNAN及图”商标申请注册在第42类服务类别,指定使用在“节能领域的咨询; 环境保护领域的研究; 提供关于碳抵消的信息、建议和咨询; 水质分析; 城市规划; 质量控制; 无形资产评估;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软件运营服务”选项上。
两枚商标除了注册类别不同,其它各方面可以说是一模一样——不但名称相同、商标标记样式的设计相同,甚至在申请过程中也遭到了同一家公司以相同理由为由提出的商标异议。
来自重庆的滨南城市综合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16年8月3日及2017年4月13日在这两枚商标的初审公告期内对其提出了异议。
理由均是“与异议人(重庆滨南城市综合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在先注册的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为其在先注册的第14686224号、第14686279号“滨南股份BINNAN及图”商标,两枚引证商标分别注册在第37类和第40类服务种类上。
被异议人的两枚被异议商标均是顶峰知识产权代理申请的,第一枚商标“17111063”号“滨南BINNAN及图”商标注册日期较早,且对被异议人较为重要,因此在接到异议答辩通知书之后,被异议人也快速反应,要求顶峰尽快形成答辩方案,并代理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异议答辩。
根据顶峰牵线整理的陈述理由与搜集的事实证据,商标局在审查后作出裁定,认为两枚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分别为第37类“建筑信息;室内装潢”、第40类“空气净化;空气除臭”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具有不同的服务内容及对象,因此不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也为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同时因为异议人所诉称的恶意抢注驰名商标并侵犯在先著作权缺乏事实依据,因此不予支持。
最后顶峰代理的被异议人的这枚商标成功得到准予注册的结果。
而对较后申请的第“19237357”号“滨南BINNAN及图”商标,被异议人在接到顶峰转递的异议答辩通知书后,没有选择进行异议答辩,结果错过了异议答辩的时限,在2018年5月2日,商标下达了不予注册的决定——
认为第“19237357”号“滨南BINNAN及图”商标指定使用于第42类“节能领域的咨询;环境保护领域的研究;提供关于碳抵消的信息、建设和咨询”等服务,而引证商标第14686224号、第14686279号“滨南股份BINNAN及图”核定使用服务范围的37类“建筑信息;室内装潢;清扫街道”、40类“空气净化;空气除臭;废物处理(变形)”,双方已构成近似商标,但指定使用的服务具有不同内容,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的近似商标。
通过异议人提交的企业VI设计合同、使用引证商标的照片、宣传材料复印件等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除了将相关标识申请商务外,还进行了实际的使用;而被异议商标与其相对比的结果是主体文字被包含、外观设计雷同,同时由于双方地域较为接近,而最重要的是——被异议人放弃了答辩机会,并没有向商标局及时说明被异议商标的渊源!
因此认定双方商标在具有一定关联的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最终驳回了第“19237357”号“滨南BINNAN及图”商标的注册请求,不予以注册。
两个名称相同设计的相同、遭遇到相同异议理由的商标,最后结局却大不相同,很重要的原因,便是因为被异议人四川小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名成都茬一茶叶有限责任公司)在第二枚被异议商标申请过程中没有选择异议答辩程序,因此丧失了为自己商标辩护的机会,从而可以说导致了商标注册的“不战而败”。
因此这个案子可以说是给了我们很大的启示——
同一商标异议,两个不同结果,异议答辩很重要!
为什么不能错过异议答辩的机会?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的商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
这个程序存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公正、公平、公开的进行商标确权工作——既可以保护在先申请或注册的商标的权益,又允许相关公众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注册的禁用条款或商标不具显著性等情况提出意见!
因此,商标异议是商标注册程序中十分重要的一环。
而为了体现公众公平公开原则,既然给了其他人异议的权力,那么商标法也会给予被异议人进行自我辩护的权力,因此,异议答辩也同样是法律赋予被异议人的法定权利——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7条」有相关规定:
商标局应当将商标异议材料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商标异议材料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
而虽然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7条同时还规定了,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作出决定。
但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异议答辩是被异议人向商标局反驳异议方观点的唯一途径!
倘若轻易错失这个机会,无疑将增加对方异议成功的机率。
一般情况下,只要被异议人在商标异议答辩中能够做到:
1、抓住重点,有理有利地进行全面、详细的论述。
可以从商标的音、形、义等方面进行叙述,也可以通过商标本身来说明区别,还可以从指定使用范围来辩驳,特别是商标的使用是否影响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区分方面;
2、突出优势,进行着重陈述。
比如商标申请人拥有在先权利或者商标有一定的独创性时可以着重对这些优势进行陈述;
3、针对性强,逐条反驳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提出的异议理由。
尤其是有理有据、有针对性地进行论述、出示证据,往往能够取得极佳的反驳异议的作用。
在保证这三点的情况下,只要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异议答辩的成功率是非常高的。
因此,积极进行商标异议答辩是增加被异议人商标注册成功机率的有效途径。
而我们也会建议被异议人不要轻易放弃商标答辩。
但需要注意的是商标异议答辩是有规定的时限的,根据我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商标异议答辩时限是自异议人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
所以被异议人千万要把握机会,血淋淋的例子就摆在你眼前,切勿重蹈覆辙、错过时机,导致商标无法确权,最后为自己的商业经营活动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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