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在受理商标异议申请后,会将异议人的“商标异议申请书”及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等的副本送交被异议人或被异议人的代理机构。被异议人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在限定期限内未作出书面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
因此,收到异议后一定要保持冷静,及时与代理机构沟通。在异议书上我们可以看到异议方的名字,有时候可能会来自知名的大企业,但也不必惊慌,只要根据异议理由逐个击破即可。
一般来说,主要从以下5个方面进行答辩:
1、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行业不同。知名品牌出于保护目的,有时候异议一些不同行业的商标。
这时候,可以提出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及方式等方面有明显的差别,不属于类似服务。服务不同,或使用产品不同,消费或服务对象明显不同,因而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并无关系。
2、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已经通过国家商标局的初审,说明该商标从一定程度上讲是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比如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不属于近似商标。
3、模仿抄袭。有些品牌为了增加异议胜算,会说对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模仿其驰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和不良社会影响。但异议人提供的这些证据往往是不足的或者虚假的,因此无需紧张,申明自己的原创性即可。
4、异议人是否是恶意异议。恶意异议是指出于不正当的目的利用商标异议程序阻止他人的商标及时注册。
众所周知,一旦初审的商标被他人异议,至少要增加10个月的时间,延长了商标不受法律保护的空白期。如果发现有这种可能性,被异议人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5、提供有关该商标的一些证据材料。如在答辩书中阐明商标的设计理念,含义;发展历程;说明任何使用商标的地方;销售发票,纳税申报证明;广告合同,宣传单页手册;公司促销或其他推广宣传活动资料等。
以上就是几种异议答辩的角度,可以根据对方的异议理由选择性的进行答辩。当然,异议答辩最好是由专业的团队去做。因为商标代理机构(如:
一品标局)经验丰富,在撰写案件,做好异议答辩程序的工作上也更有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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