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法定清算程序很有必要,因为自己可能也会遇到,那么法定清算按清算的法律程序不同可分为哪些?接下来将由企服快车财税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法定清算按清算的法律程序不同可分为哪些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法定清算按清算的法律程序不同可分为哪些

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

普通清算,是指公司自愿解散后,由公司股东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织,依法定程序自行进行清算。

公司因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公司因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因设立的宗旨业已实现或根据无法实现而解散,公司因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解散等,都适用普通清算。

特别清算,是指清算执行中出现显著的障碍或公司债务超过资产有疑问时,经法院命令而开始清算的特别程序,法院可依债权人或清算人或股东的申请或直接依职权命令公司开始特别清箅。

在清算中,法院起直接监督干涉作用。

债权人也积极参与其中,召开债权人会议,选任监理人监督清算过程等。

二、公司解散清算组需要几人

公司破产解散的话清算组一般是不少于三个人的。

清算组成员数量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而定的。

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

清算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

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

清算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

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

三、企业关闭清算资产如何处置

按照我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剩余财产的分配应分为两个步骤进行。

(1)确定分配方案 剩余财产的分配方案,应由清算组提出,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

《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

①拥有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据;

②讨论和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③讨论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人民法院或债权人会议主席均有权在必要时召集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一经通过,便对全体债权人发生效力,全体债权人必须执行。

剩余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还应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

(2)执行分配方案 剩余财产分配方案确定后,应由清算组立即开始执行。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应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在实际工作中,对于不同类型的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方案应有所不同。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是按合同、章程的规定或出资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如果公司章程、合同中已专门说明了有关财产的分配办法,则应按规定进行分配;如果没有在合同、章程、协议中作出明确规定,董事会也没有就此作出任何决定的,则应按合资法的规定,按投资各方的股权资本比例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