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的话也是会有少部分的一些企业由于经营不善而导致企业面临破产的危机,通常如果是没有任何办法拯救企业的话肯定也只能选择破产申请,这样的话也是需要跟法院去申请的。

那么,如何向法院进行破产申请书?下面就跟着企服快车财税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如何向法院进行破产申请书

申请破产清算时,首先需要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目的;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5日内做出终结破产程序

1、终结裁定。

有上述后三种事由即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或者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的,管理人有义务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如果管理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提请终结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裁定终结。

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应当予以公告。

破产宣告时的终结,通常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裁定。

人民法院在破产宣告时,已经发现破产财产不足清偿破产费用的,应当同时裁定宣告破产和终结破产程序。

这种情况称为“同时终结”。

同时终结也可以由债务人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2、终结后的有关事项。

破产程序终结后的有关事项,按以下规则处理:

(1)办理注销登记。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的意义是破产企业的法律人格归于消灭。

管理人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破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公章以及工商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在人民法院依职权裁定终结的情况下,终结后的有关法律事务,如企业注销登记,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委托的人员办理;由此发生的费用,管理人未提请终结有过失的,由管理人承担。

(2)管理人职务终止。

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

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3)连带债务的存续。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4)新发现财产与追加分配。

破产程序终结后新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财产的,按照追加分配程序办理。

(5)其他事务。

破产程序终结后的其他事务,如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安置企业职工等,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办理。

三、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可否转让

(一)按照我国《破产法》第17条内容之规定,即“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即一般情况下,破产企业债权的受偿主体只能是清算组。

(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破产规定》”)第十九条内容之规定,即“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

即破产企业的涉诉债权是能够改变案件司法管辖权的一个重要理由。

(三)按照《破产规定》第七十条内容之规定,即“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属于破产财产,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即破产企业的债权不受原合同所约定债权的履行期间限制。

(四)按照《破产规定》第七十三条内容之规定,即“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于限定的时间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七日内提出,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在收到通知后既不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又没有正当理由不在规定的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

即破产企业的债权必须经过同债务人直接确认或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后才可进入破产财产或执行程序。

破产债权是针对破产人,并原则上基于破产宣告而发生的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

所谓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满足,就是经过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得到查实后,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

破产债权既区别于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受偿的破产费用请求权,也区别于将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从破产中取回的取回权,以及有担保的债权人行使的别除权。